2016年度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
时间:2016-08-17 11:40:06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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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深圳市福田为鼓励和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四)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500万元;
2. 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000万元,属于专门专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或获认定的上一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全国连锁百强”商贸旅游企业。金融法人机构、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市级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直接视同福田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相关支持。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总部功能提升支持、总部综合配套支持的项目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中,总部经营奖励与总部功能提升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内同时享受。
(三)办公用房在享受购房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总部认定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总部经营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 总部培育奖励
2016年1月1日起,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度最高50万元。
第十条 总部功能提升支持
(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2015年1月1日后实施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实际生产、研发等核心环节均在福田的,其2015年1月1日后实施的总部功能创新性提升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总部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十二条 总部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总部综合配套支持
(一)支持条件(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经认定的产业园区;
2.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商务楼宇;
3.上年度纳税额超1亿元且投资对楼宇实施更新改造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1. 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对楼宇停车场、电梯、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实施更新改造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 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新建或扩建员工食堂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 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总部培育奖励。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 →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总部认定奖励、总部经营奖励、总部功能提升支持、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总部租赁办公用房支持、总部综合配套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八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 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