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9-05 15:36:17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880
武汉市知识产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77号)和《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3〕390号)文件精神,制订了武汉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于2014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9日实行,对符合本办法条件,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据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官网获悉,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为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各区、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特制定武汉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于2014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9日实行,对符合本办法条件,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77号)和《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3〕390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各区、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对象为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我市各区、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优势、示范企业;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强区;
       (四)知识产权服务培育、品牌机构;
       (五)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培育单位;
       (六)其他国家、省级、市级试点示范工作。

       第四条 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奖励经费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已入选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单位,知识产权服务培育、品牌机构,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培育单位名单;
       (二)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应分别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或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规定的验收或评审(认定)。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条件,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奖励经费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奖励申请表;
       (二)已通过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验收或评审(认定)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或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文件、试点示范验收表);
       (三)提供奖励经费收款收据和单位银行帐户信息(含帐户名、帐号、开户行、行号等内容);
       (四)反映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在通过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验收或评审(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奖励申请。

       第八条 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奖励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书,向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事业单位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三)审核。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根据初审情况,确定奖励单位名单。
       (四)拨付资金。市知识产权局商市财政局向有关单位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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