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9-13 14:59:51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649
湖南长沙为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特制定《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年度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发布起生效。
       据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官网获悉,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并形成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制定了《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年度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发布起生效。其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并形成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长沙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中小微企业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或著作权出质的形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包括直接质押融资和间接质押融资两种形式。
       直接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直接向商业银行出质知识产权,并以此为担保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获得的融资。
       间接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向担保机构出质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反担保,通过担保机构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获得的融资。

       第四条  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和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从长沙市知识产权事业专项资金中设立。

       第五条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立项;长沙市财政局负责对所立项目发放贴息和补助资金,并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督、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贴息和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及额度

       第六条  贴息是对中小微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后所支付的银行利息的补贴。

       第七条 融资期限1年以上的,每年度贴息金额不高于单笔融资年利息的20%(次年利息实际结算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结付月计算利息额,贴息金额不高于结付利息额的20%);
       融资期限1年以下的,按年度单笔融资的实际结付月计算利息额,贴息金额不高于结付利息额的20%。
       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利息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补助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质押融资的商业银行或提供间接质押融资的担保机构的补贴。

       第九条  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直接质押融资或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间接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5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1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2万元补助
       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同一家商业银行或担保机构年度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长沙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2、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且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以及借贷手续完备;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贴息的融资已按期付息:融资期限1年以上的,实际利息结付满12个月且在最近一期利息结算日起1年以内;融资期限1年以下的,已经还本付息且在还本付息结算日起1年以内。
       4、企业既是融资合同的借款人,又是所出质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二)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长沙市区域内注册的各商业银行的省分行营业部或市级分行、本市区域性商业银行、信用社,或长沙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信用担保机构;
       2、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了直接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以及借贷手续完备且款项已实际到位;或者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了间接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以及借贷手续完备且款项已实际到位;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放贷日起1年以内。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登陆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www.csipo.gov.cn),下载填报《长沙市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项目申报书》(企业),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
       2、出质的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本副本或著作权登记证书。
       3、专利权或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版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著作权质押登记证)。
       4、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融资合同(或融资合同、专利权或著作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5、已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融资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6、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登陆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sipo.gov.cn),下载填报《长沙市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项目申报书》(银行、担保机构),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
       2、专利权或著作权质押融资合同(或融资合同、专利权或著作权质押合同、担保融资合同等);
       3、银行划款凭证;
       4、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每年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年度预算资金额度确定具体项目及贴息、补助额度,商市财政后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拨付文件,市财政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申报单位直接拨付贴息和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将收回贴息和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贴息和补助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应对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贴息和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报送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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