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时间:2016-11-03 11:45:03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4542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为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奖励最高达50万,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据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官网获悉,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加大专利技术保护和运其原文如下用力度特制定《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奖励最高达50万,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其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专利技术保护和运用力度,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每两年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对技术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省政府设立山东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及时处理。

  第六条 申报

  (一)申报山东省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须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
  2.申报专利为已获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3.申报专利已经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山东省专利奖:
  1.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
  3.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三)申报山东省专利奖,须填写《山东省专利奖申报书》,并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2.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或者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4.有助于评价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还须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七条 推荐

  山东省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省级行业协会;
  (五)省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省医学科学院;
  (六)驻鲁部属高校、中央驻鲁科研单位和企业。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山东省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八条 受理

  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拟受理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评审

  (一)初评。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分设山东省专利奖评审组。各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终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条 公示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批准
 
  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表彰
 
  省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奖励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山东省专利奖每届表彰名额为特别奖2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各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70%。奖金数额分别为特别奖5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奖励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专利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他人骗取山东省专利奖,属于单位推荐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属于专家推荐的,取消其推荐资格。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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