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1-09 14:42:12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640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精神,厦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推行《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调整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可获6000元。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原《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教〔2008〕39号同时废止。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坚持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和我国国外知识产权拥有量提高的政策导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对《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教〔2008〕39号)进行相应调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精神,鼓励我市单位和个人取得知识产权,根据《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2〕6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助资金)是一种鼓励与引导性资金,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提高其发明创造积极性,推动我市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其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资助的对象:

       为厦门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厦门市户籍所在地居民。

       第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6000元;

       (二) 按照PCT途径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三) 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0元。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

       (四) 获得实用新型国外授权的,每件资助15000元,每项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

       (五)获得外观设计国外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0元,每项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

       (六)按照《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每件奖励1000元(授权公告日为生效日即2012年9月1日之后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第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的权利人;

       (二) 申请PCT国际阶段资助的专利应该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 专利权属明确。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 国内外授权专利申请

       1.填写《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内外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外授权专利公开文本首页并提交原件验证;

       3.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如一件专利为多个权利人,应协商确定资助金领取代表人并提交委托协议书,同时提交所有权利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单位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为申请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 PCT国际专利申请

       1.填写《厦门市PCT国际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PCT申请国际阶段检索报告;

       4.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如一件专利为多个申请人,应协商确定资助金领取代表人并提交委托协议书,同时提交所有权利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单位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为申请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奖励

       1.填写《厦门市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3.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一件专利为多名发明人,应协商确定奖励金领取代表人并提交委托协议书,同时提交所有发明人签字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请专利资助资金资格,并如数追回已资助的专利资助资金。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如为发现非正常申请,将取消其申请专利资助资金资格,并如数追回已资助的专利资助资金。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如在《PCT申请国际阶段检索报告》中界定为无创造性和新颖性,不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16日至30日期间的工作日,受理范围为授权公告日和PCT国际检索报告发文日为前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国内外授权专利和PCT国际申请。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受理等日常事务委托市知识产权协会办理,所需费用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将专利资助资金审批结果抄送市财政局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原《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教〔200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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