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11-22 09:37:3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4200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升专利制度对郑州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规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推动郑州市居民发明创造,特制定本办法。
       为适应郑州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加强专利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根据《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郑州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对《郑州市专利补助和专利技术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郑财教〔2007〕33号)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规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利息的50%贴息,最高不超50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郑州市专利补助和专利技术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郑财教〔2007〕33号)同时废止。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升专利制度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规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专利资金的申请主体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居所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利资金年度计划及专利专项资金预算,拨付或下达专利专项资金。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国内外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2000元,实际支出未达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费用资助;国内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资助:每项2000、800、500元;在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视同国内申请。
       2.国外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0000元、其他每项10000元。同一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
       3.规模以上企业首次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对首项发明专利申请发生的国家局费用和代理费用实行全额资助。代理费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河南省规定的代理收费标准。

       第八条  重大知识产权(专利)推广运用
       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资助根据评审情况及当年的经费预算情况确定。

       第九条  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实(试)验区专利分析、布局、评议、评估、运营,及园区规划、建设等重大事项按实际需要支出。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利息的50%贴息,最高不超50万。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表彰、奖励:
       重大发明专利或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以及优秀专利发明人和设计者给予适当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者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章  专利资金申请及发放
 
       第十二条  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经备案的代理机构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应审验并留存下列资料建档:
       (一)《郑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职务申请者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介绍信,非职务申请者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四)相关发票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复印件须审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须加盖单位或个人的印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申报主体根据知识产权资金的年度计划,应向注册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将所接受申请的项目及其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主要申报材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事业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状况和经营状况相关证明。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利资金建议,采取相应方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项目立项计划,并签订合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立项计划下达或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对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十六条  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授权专利、无代理和外地代理机构办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报、审核和发放;经备案的代理机构负责本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的申报,资助资金由郑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市财政下达或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利资金的跟踪问效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委托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专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利资金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对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专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对专利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凡发现资金使用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郑州市专利补助和专利技术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郑财教〔2007〕33号)同时废止。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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