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16-11-24 10:19:47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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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不可忽视的战略要点。重庆市沙坪坝区根据国家战略要求以及相关条例,特制定本办法,以鼓励区内居民发明创造,推动区内创新科技发展。
为了全面推进沙坪坝区科技创新,鼓励沙坪坝区人民群众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数量,最大限度转化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战略要求和重庆市相关条例,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沙坪坝区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特设立重庆市沙坪坝区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在区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专利资助原则上是政府对授权专利的经费补助。专利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设在区科委)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接受区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工商、税务注册关系在沙坪坝区地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登记地在沙坪坝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或居住在沙坪坝区地域内的个人;
(二)专利申请地址和第一权利人地址在沙坪坝区;
(三)受资助的专利,在专利申报时必须在沙坪坝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符合资助条件的每项国内专利授权只享受一次资助;国外同一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地区)取得的授权。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职务发明的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5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分别资助200元/件。
第九条 非职务发明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1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分别资助500元/件。
第十条 对在国外获得的发明专利,在美、日、英、法、德、瑞士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权资助为5000元/件;当年在其他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资助为2500元/件。
第五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沙坪坝区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和电子件;
(三)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职务发明需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代办的需提供代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PCT(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六)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
(一)专利资助申请由沙坪坝区知识产权局受理与审批。
(二)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授权专利项目,在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对公告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区专利资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范围;
2.未按规定填写《重庆市沙坪坝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4.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5.每年1-3月受理前一年度授权专利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获得专利资助的申请人于专利资助项目公告期满后,到区知识产权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沙坪坝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
(编辑: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