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1-28 09:50:3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5557
为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法律条例,有效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为推动青岛市知识产权发展,促进青岛市知识产权改革创新,根据相关国家政策及山东省条例要求,有效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0〕4号)和《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青知管〔2012〕20号)同时废止。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给予13000元资助。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山东省专利条例》、《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和《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规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住所的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市知识产权局编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指南和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
        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专利创造资金申请。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 、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
        (三)有效发明专利维持。

        第八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
        (二)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三)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
        (四)开展专利运营和专利布局;
        (五)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支持专利联盟建设;
        (七)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

        第九条  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二)专利维权援助与诉讼补助;
        (三)专利执法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
        (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五)其他国家、省专利保护试点示范工程项目。

        第十条  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12330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建设;
        (三)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与分析;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能力提升;
        (五)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基地建设;
        (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特别奖的专利奖励;
        (三)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园区创建;
        (四)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专利创造
        (一)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二)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三)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资助1万元;
        (四)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给予13000元资助。

        第十三条  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称号的区(市)、园区、企业及服务机构,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同档次城市奖励标准给
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省已经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同一单位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5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取得国家、国际标准的专利项目,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千帆计划”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的资助标准,按《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实施细则》(青科字〔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专利权人通过行政处理程序处理专利纠纷提供维权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每件案件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后补助。

        第十七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专利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提报项目计划预算并制定项目计划指南。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其他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计划经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并按指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书》;在项目实施期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结束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审、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收到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区(市)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0〕4号)和《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青知管〔2012〕20号)同时废止。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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