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11-28 11:01:34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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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青海省人民群众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促进本省的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全面提升青海省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加快青海省专利改革创新,提升青海省的综合实力,促进全省的科技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该办法规定,发明专利人民币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人民币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人民币1500元;申请国外专利的,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最高每件资助额为:发明专利人民币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人民币6000元,外观设计专利人民币5000元。申请国家已受理专利和授权专利转化应用资助的,每项一次性资助引导资金最高额为50万元。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促进本省的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全面提升我省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全省的科技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将专项用于全省向国内外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扶持企事业单位开发专利技术、产品,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化等。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凡本省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住所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对学生、军人、伤残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二)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适应全省经济发展的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三)不存在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纠纷、侵权纠纷等。
第四条 资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无偿资助、择优支持。
(二)每项专利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范围和额度
(一)专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以下用途: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面设计专利的费用。包括申请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等。
(二)资助限额为:发明专利人民币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人民币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人民币1500元;申请国外专利的,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最高每件资助额为:发明专利人民币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人民币6000元,外观设计专利人民币5000元。申请国家已受理专利和授权专利转化应用资助的,每项一次性资助引导资金最高额为50万元。
第六条 专利资助经费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利事业费和省科技三项费相关计划。专项资金在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实行滚动管理方式,结余时转入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 申请人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青海省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设立的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国外专利申请人应提交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决定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转化资助的需提交专利实施方案,非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转化资助的需提交相关许可协议。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应交送法人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六)申请专利资助和申请专利转化资助可在取得受理通知书或授权后三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以上材料各提供一份,应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
第八条 申请的受理与审批
(一)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常年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资助申请。
(二)申请的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登记备案,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审查委员会,每季度集中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九条 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合法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并在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支付。
(三)对于共同申请的专利,领款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和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领款。
(四)申请专利转化资助的,需在省专利管理部门签订实施合同书后方可拨款。
(五)申请人应在审批后半年内办理领拨款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审批结果在青海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告通知,并开始办理拨付款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和资助: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或材料不齐全的。
(四)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五)已获得过专利资助的。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的款项外,取消该单位和个人以后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受理和审批资助事项。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