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时间:2016-11-29 11:11:33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324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响应安徽省知识产权政策战略要求,鼓励池州市人民群众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详细规定了专利资助与奖励标准、专利资助与奖励审批与管理。
       为提高池州市产业及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调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机关团体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该办法规定工业企业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其中申请阶段资助1500元;实质性审查阶段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000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市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快速增长,提高产业及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机关团体。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100万元,并随着市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
       各县区应设立本级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促进本地区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工业企业。其中,50%用于专利申请和引进资助,40%用于专利申请和引进奖励,10%用于促进专利申请与实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合理安排、科学评估、严格审核、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工业企业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其中申请阶段资助1500元;实质性审查阶段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000元。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按上述标准的60%~80%予以资助。专利申请费用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同一项专利,不重复资助。鼓励企业申请国际专利,并给予一定资助。

       第八条  对引进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科技含量高、产业化潜力大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4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第九条  对专利(包括引进专利)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和资助按照池州市推进工业自主创新和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科技创新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取得国家、省、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创新团队分别奖励8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对完成目标任务,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区给予表彰;对我市专利申请、实施、培训、执法以及专利中介服务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和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受理专利资助与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池州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专利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专利申请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池州市户籍身份证、居住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共同申请专利的,应有其他共有人的签章。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奖励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池州市专利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的文件、证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和社团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四章  资助与奖励审批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属和由市专利管理部门直接帮助申请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其专利资助经费可直接到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核报。
       专利奖励经费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由市专利管理部门拨付给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市财政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重点支持市属企业和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审计和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必须在第二年度的前3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助与奖励经费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  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在资助管理、审查、核实、发放中存在违规操作的,按照《池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行行政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池州市专利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池州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06〕31号)同时废止。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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