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6-11-30 09:46:02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907
为鼓励发明创造,发挥专利对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结合合川区实际,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的原则。
       为加快合川区经济改革,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发明人、专利人发明创造,增加区内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申请方案,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资助3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资助6万元。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合川府办〔2012〕181号)同时废止。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专利对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合川实际情况,对原《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第三条 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的原则。重点资助企业发明专利。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是合川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在地和详细地址均属合川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 资助及奖励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
       1.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后,其中发明专利申请要缴纳实审费后,按照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产品形状类外观设计专利450元/件、外包装类外观设计专利15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利申请资助。
       2.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及实审费后,按照发明专利8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利申请资助。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际发明专利的,一次性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件。
       非生产型企业或个人每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二)专利授权资助。
       1.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后,按照国内发明专利3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产品形状类外观设计专利450元/件、外包装类外观设计专利15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2.个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后,按国内发明专利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维持3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且截止申请资助年度连续4年缴纳专利年费的国内发明专利权再予以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3000元/件。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美、英、德、意、日、法、瑞士专利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权的资助不超过10000元/件(每项专利最多获得2个国家专利权资助)。
       非生产型企业或个人每年专利授权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三)专利实施资助。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施自有有效发明专利或购买实施他人有效发明专利,已经实现批量生产,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且该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其项目的经济或税收贡献一次性给予每件专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此项资助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发明专利成功实施转化取得明显效果的,优先享受区级科技项目立项。对符合国家、市科技项目指南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四)专利维权资助。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拥有的有效专利受到不法侵害,应积极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在维权行动结束6个月内,持开展维权行动产生的直接费用的有效票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申请专利维权资助。区知识产权局可按一定比例资助,每件维权案件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奖励资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资助3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资助6万元。
 
  第三章 资助及奖励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六条 申报
       专利资助的申报应由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一)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请求书(复印件);
       4.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缴纳申请费、实审费的票据(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申请需要提交在本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个人申请需要提交本人重庆市合川区户籍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二)专利授权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缴纳年费、登印费的票据(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申请需要提交在本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个人申请需要提交本人重庆市合川区户籍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三)维持3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维持三年有效发明专利资助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截止申报资助当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连续4年专利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申请需要提交在本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个人申请需要提交本人重庆市合川区户籍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及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协议;
       4.专利实施的技术经济效果分析报告及销售凭证或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
       5.最后一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年费收据(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申请需要提交在本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7.个人申请需要提交本人重庆市合川区户籍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五)专利维权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专利维权资助申报表及电子文档;
       2.维权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票据(复印件);
       3.最后一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年费收据(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申请需要提交在本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个人申请需要提交本人重庆市合川区户籍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六)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奖励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合川区中国专利奖奖励申报表及电子文档;
       2.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申请需要提交在本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个人申请需要提交本人重庆市合川区户籍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所有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以上所有资助资金原则上由财务部门转账拨付(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农村商业银行储蓄卡账号)。

       第七条 受理与审批
       (一)专利资助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分季度审批。
       区知识产权局在每季度末对该季度的申请进行集中审核批准。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资金。当年专利申请资助应于次年3月30日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4.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5.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三)符合资助条件的每项专利申请只享受一次专利资助。
 
  第四章 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原则上要与其生产经营相关联,如有弄虚作假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发现和核实,不予资助,对已资助奖励的经费全额追回或在今后的专利资助中予以等额扣除;申请人如出现恶意非正常申请专利超过其当年申请专利10%以上的,区知识产权局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自当年起3年内对该单位或个人不再予以专利资助奖励。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合川府办〔2012〕18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合川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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