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16-12-01 15:24:08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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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来宾市发展,优化来宾市经济市场结构,鼓励来宾人民群众发明创造,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及来宾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提高来宾市市内人民群众专利意识,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规战略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2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700元。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经常居住地在来宾市行政辖区内,且在专利请求书上填报的申请人地址在来宾市行政辖区内;第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是在来宾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且在专利请求书上填报的申请人地址在来宾市行政辖区内。
第三条 资助范围。
资助上一年度国内专利申请,即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理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资助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8年内的部分年费。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2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700元。
(二)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职务发明专利每年每件资助实际缴纳年费的75%,非职务发明专利每年每件资助实际缴纳年费的85%(以上所述实际缴纳年费,是指经国家减缓或者自治区资助后专利权人实际缴纳的年费)。
第五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奖励上一年度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上一年度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2000元/件(已获得自治区奖励的本办法不再奖励)。
第六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专利申请费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3.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4.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5.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来宾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优先资助。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条件。
发明专利非经转让取得,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团体;
2.年收入低于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个人;
3.缴纳年费有困难的企业。
(三)奖励条件: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的,应已获得专利证书。
第七条 专利申请人提出资助申请。
专利申请人申请资助,必须事先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填报《来宾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附表1)、《来宾市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附表3),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然后按照拟定资助的专利名称、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地址从事专利申请,未经批准不能获得资助。
第八条 领取资助费用时,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提供以下材料:
1.《来宾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及其复印件;
4.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如有附图的提交摘要附图。
5.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须提交学生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提交以下材料:
1.《来宾市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专利年费收费凭据及复印件;
3.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人申请该专利的《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宾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附表2);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来宾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来宾市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来宾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由来宾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一条 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从当年财政专项经费中支出;
(二)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应用于推动本市的专利工作,本资助及奖励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本年批准资助和奖励的专利,如经费不足,可在下一年度的经费中支付,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来宾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编辑: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