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12-02 11:15:31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6338
为优化专利资金管理使用,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加快贵阳市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创业发展,推进产业服务化和知产化,结合国家政策和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扩大贵阳市市场竞争力,加快贵阳市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创业发展,推进产业服务化和知产化,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登记、注册等的资助,可简化资助流程。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依法、有效管理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用于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使用 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 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实施专利 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及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而开展相关工作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 效评价。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登记、注册等的资助,可简化资助流程。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在中国大陆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和授权资助,对在中国大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资助。
       (二)对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和授权资助;亏阶段对通过PCT或其他渠道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和授权资助。
       (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申请(登记)、注册的资助。
       (四)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助。
       (五)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和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
       (六)对知识产权工作积极、能力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含学校)的资助。
       (七)对专利权价值评估、法律确认、质押登记等中介费用的资助。
       (八)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专利转移转化、专利技术交易、专利信息利用、分析评议、 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利保险等的资助。
       (九)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资助。
       (十)用于推进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县城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作和知识产权优势产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作。
       (十一)用于知识产权规划制定和研究工作。
       (十二)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建设、专利执法办案(含区县知识产权部门办案)、维权活动、法制服务及相关设备、设施运行维护。
       (十三)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十四)用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十五)用于本市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
       (十六)其他知识产权事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填报相应申请表,提交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及其它证明材料。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三)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
       (四)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六)(九)款资助的项目,按照《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五)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资助的项目,按照《贵阳市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资助的,相应按照《贵阳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及优势培育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资助的,相应按照《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中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的单位,须达到相应标准并经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资助时须签订工作协议或合同,资助资金按协议(合同)约定的工作推进情况分期拨付。
       (九)本办法涉及到的其他资助事项,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具体资助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九)款资助的为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款资助的为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走现,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审计、财政、 纪检监察等部门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列入市科技诚信黑名单及相关征信系统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 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应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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