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6-12-07 10:31:12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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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辽宁省的科技创新能力,调动发明人和专利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辽宁成为专利创新大省,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为了保护专利人、发明人权益,增强辽宁省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规范资金的流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对补助金额有如下规定:第五条中第1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补助;第2项费用按每件每个国家人民币5000元补助,每件最多补助3个国家的费用;第3项费用按每件人民币4000元补助。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精神,我省设立了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等项费用的补助资金。上述的中国发明专利不包含国防专利。
第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金额
第四条 补助对象
凡通过电子申请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以下简称沈阳代办处)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且第一申请人为我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五条 补助范围
1.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
2.申请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3.列入国家或我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的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相关费用。
第六条 补助金额
第五条中第1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补助;第2项费用按每件每个国家人民币5000元补助,每件最多补助3个国家的费用;第3项费用按每件人民币4000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出示电子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沈阳代办处颁发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缴费收据或沈阳代办处开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收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常住所在地居住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出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或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常住所在地居住证复印件。
第九条 国家或我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申请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的费用补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辽宁省专利示范、试点单位发明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2.《辽宁省发明专利费用补助申请清单》(详见附件3)并提交相关费用收据复印件。
3.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到沈阳代办处窗口办理补助事宜,也可以委托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各项补助的申请。办理费用补助的截止时间为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或缴纳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后的12个月内。
第十二条 国家或我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在试点周期内申请发明专利,在试点周期结束后授权的,可按示范试点单位办理补助;在试点前申请的发明专利,试点周期内授权的,不按示范试点单位办理补助。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拨付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具体办理补助事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参与制定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年度工作方案,向省知识产权局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专利申请费用补助工作,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要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可对申请补助、获得补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不再予以补助,已补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凡得到国家财政部资金资助的国外专利申请,不得重复申请本资金补助,之前已经领取的补助资金,要及时返还到省知识产权局指定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利申请费用补助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编辑: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