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饮品“QQ星”状告“未来星”侵权,获赔215万
时间:2016-12-27 11:06:12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9163
在知识产权道路上,总是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正当不规范不合法竞争,如果我们还不重视知识产权,那么,在这个弱肉强食的社会,我们离被淘汰就不远了吧。
       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像小七一样,总是分不清超市里QQ星和未来星有什么区别?
 
 <a href='http://www.qihaoip.com/'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
 
       一样的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一样颜色的装潢,还使用了一样黄色的动漫小人物!就连包装箱的尺寸大小都一样!那么问题来了,犹如神探的你,猜一猜,以上到底哪一个是QQ星,哪一个是未来星?(答案在下面↓)
 
       案件: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伊利公司)认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蒙牛公司)生产的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以下简称“未来星”)在包装、装潢上与伊利“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以下简称“QQ星”)的产品包装、装潢极其近似,易引发公众混淆,伊利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蒙牛公司及“未来星”的销售商诚佳和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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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利“QQ星”特点:

       1.包装:伊利包装独特,采用迪士尼3D卡通形象,色调主要使用红黄蓝白四种颜色;

       2.口味:主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卡通人物博士帽根据不同口味,分为单一黄色、红色且4小瓶一组,4组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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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为草莓口味、右图为香蕉口味)
 
       3.产品名称:“QQ星”与“未来星”同属于一个蓝边白底三字构成,且都带“星”字;
 
       经调查发现,被告蒙牛公司在2015年4月上市的“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口味,也以卡通形象为蓝本,进行3D立体包装。包装规格与原告“QQ星饮品”一致,均为4小瓶一组,4组一箱。双方在包装、装潢在组成要素、设计风格、产品名称方面与原告产品相同或近似,作为同类产品,极易产生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法院审判:

       1.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法院认为,从伊利公司和蒙牛公司从事牛奶制品方面的经营来看,均是我国乳制品的领军企业,并先后进军儿童牛奶领域,双方在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均有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承认伊利“QQ星”包装属于知名商品持有特有包装装潢。从该案证据来看,伊利公司自“QQ星”产品上市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投入了巨大的广告费用进行宣传推广,销售额、销售量巨大,在酸奶饮品中的市场份额排名位列第二。且伊利公司的“QQ星”产品早在2012年即已上市销售(遵循使用在先原则),特有的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产品结合,已在消费者心中产生固定认知,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3.包装、装潢存在近似。蒙牛公司被诉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一样,都采用HDPE材质瓶身,单瓶形状为一个3D经典卡通形象的饮料瓶,净含量均为200ml左右,形状、大小差异不大;两者都是每组4瓶产品并列塑封,正面都是四个并排的卡通人物形象正脸,其中,卡通人物形象的表情根据笑的程度均存在一定的变化。虽然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的产品上采用了不同的卡通形象,但这些卡通形象存在相同或共通之处,均是儿童喜爱的卡通人物,容易让人产生二者是系列产品的即视感。
 
       最终,经过综合整理及证据考察,法院判定蒙牛公司存在刻意模仿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定被告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215万元。
 
       蒙牛公司负责人称,蒙牛公司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也尊重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但不认为争议单品的包装装潢拥有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在内的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蒙牛公司在后续过程中,还会提起上诉,并期待二审法院公正的判决。
 
       知识产权一直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它可以是企业保护自己的武器,也能成为企业伤害别人的利器。希望后续的二审,法院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答案吧。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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