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时间:2017-01-03 11:07:48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924
为规范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维护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九江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为了规范九江市知识产权市场,加强九江市知识产权管理,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维护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九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九江市知名商标是指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九江市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创立九江市知名商标。对在创立九江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九江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使用人;
       (二)申请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住所或者商品生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2年依法使用,并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声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及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广、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认识度;
       (七)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八)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九)使用该商标的产品,3年来未发生较大的产品质量问题和投诉。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应当向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九江市范围内发行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发布九江市知名商标初审公告。自初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代表组成。认定委员会的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每次评审认定九江市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员会委员中随机确定不少于11人单数组成知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权。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认定组对申请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知名商标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知名商标认定组全体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九江市知名商标认定组的委员会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第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评审认定程序、规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委员会认定为九江市知名商标,由认定委员会颁发《九江市知名商标证书》及牌匾,并在市内发行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告;不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答复之日起30日内要求认定委员会复核。认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认定:
       (一)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请求撤消,因商标争议正在审理的;或因商标权属引起司法纠纷且在审理当中的。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九江市知名商标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认,续认程序按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办理;逾期未申请续认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知名商标失效,由认定委员会撤消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九江市知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参加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八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九条 未经认定委员会认定或者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标”等字样。

       第二十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中受以下保护: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与九江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标名称、商标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标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足以造成误认。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将与九江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店铺名称使用;不得擅自将与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店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本企业字号或者店铺名称以及未注册商标使用,但企业字号或者店铺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只能将九江市知名商标使用在其认定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九江市知名商标”字样时,应当使用全称;
       (三)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法定手续办妥后,需冠“九江市知名商标”字样的应当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九江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程序撤消其知名商标,收回其《九江市知名商标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九江市知名商标;
       (二)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有效期内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差,市场信誉度、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指标下降的;
       (三)超越该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该商标产品因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市场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撤消该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九江市知名商标。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九江市知名商标在市外被侵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提供咨询、指导,协助查处。

       第二十六条 认定委员会的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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