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1-06 11:47:5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721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维护马鞍山市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自愿,零收费,动态管理,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为扩大知名产品的品牌效应,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表决须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3以上委员参加。获得参会委员2/3以上赞成票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方可通过认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马鞍山名牌产品的评定与管理,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马鞍山名牌产品是指在一、二、三产业中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的农业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业品牌。
       马鞍山农业、工业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住所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马鞍山服务业名牌产品是指以优质的服务价值观为核心,在我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被市场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追随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服务业品牌。

       第三条在马鞍山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中,要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马鞍山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申请自愿,零收费,动态管理,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马鞍山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和新闻单位组成。

       第六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社团组织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行业)评审组。各专业(行业)评审组依据本办法开展对马鞍山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报告评价结果。

       第七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名牌战略推进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马鞍山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并对马鞍山名牌产品的具体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的农业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由住所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批量生产达3年以上;
       (二)产品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居省、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四)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具有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五)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六)生产企业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第九条申报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的工业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由住所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批量生产达3年以上;
       (二)产品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依据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具有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四)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品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出口产品应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能力;
       (五)生产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企业标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七)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条申报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的服务业品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务企业是住所在我市的独立法人,服务内容明确,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二)服务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三)服务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化体系、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和投诉制度,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用户对服务的满意度调查报告;
       (四)服务企业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认证,并有效运行;
       (五)服务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
       (六)服务企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马鞍山名牌产品: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服务)未获得相关许可或认证的;
       (二)近3年内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或出口产品检验检疫中被认定不合格的;
       (三)企业在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诚信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对申报产品和服务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服务业品牌)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顾客)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服务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实现利税、产品(服务)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诚信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信用状况。
       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适当倾斜。
       具体评价细则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马鞍山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行业评定,每次评出的总量不超过30个。每年一季度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当年马鞍山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以及受理申报的时限。

       第十五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马鞍山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申报。

       第十六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用户(顾客)满意度、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进行初审,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后交专业(行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审核、审查、测评意见,依据评价指标对申报产品(服务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行业)的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后,确定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初选名单。

       第十九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表决方式确定入选名单。表决须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3以上委员参加。获得参会委员2/3以上赞成票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方可通过认定。

       第二十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入选名单通过多种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5日。

       第二十一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再次进行审议、确认后,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马鞍山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马鞍山名牌产品在其证书有效期内的,享有以下权利:
       (一)所属企业可以在该产品(服务)、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的马鞍山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享受市级产品质量的免检;
       (三)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产品保护范围;
       (四)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
       (五)在我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六)所属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申报科技发展计划、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马鞍山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评定的产品(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不得冒用马鞍山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者撤销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重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产品(服务业品牌),不得继续使用马鞍山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马鞍山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马鞍山名牌产品生产(服务)企业进行跟踪管理。
       马鞍山名牌产品的生产(服务)企业应每年如实填报《名牌产品跟踪调查表》,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被认定的名牌产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如遇有企业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已获得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决定暂停或者撤销其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
       (一)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的,或者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被降级;
       (三)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对消费者反映的重大质量问题无明显改进的;
       (五)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参与马鞍山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于律已、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的,取消其马鞍山名牌产品称号,通报批评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曝光,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马鞍山名牌产品申报。

       第二十九条除按本办法进行马鞍山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马鞍山名牌产品评定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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