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1-09 14:30:33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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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加快嘉兴市专利城市建设,推动嘉兴市向其他一线城市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制定本办法。
为了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充分发挥专利的市场价值,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贴息资金每年分批核拨,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经费涉及区所属单位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有效缓解拥有专利权的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目前仍为有效且符合《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在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每年安排专项预算。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承担。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同)是贴息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市财政局是贴息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辖区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拥有专利权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贴息资金每年分批核拨,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
第九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贴。
第十条 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5万元。年度内使用的贴息资金不超过预算安排,原则上先申请的优先安排。给予单个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三次。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在嘉兴市科技局进行了备案;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已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 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四)企业无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须在获得贷款后三个月内向嘉兴市科技局进行备案。企业进行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备案表(登陆嘉兴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复印件);
(四)专利权质押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复印件);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送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材料不齐的将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办理的方式进行,对已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可随时向市科技局提出贴息申请。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1、企业填写《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登陆嘉兴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贴息项目名单及具体贴息方案,并商市财政局审定;
3、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企业直接拨付贴息资金。
(二)申请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5、银行贷款到位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银行贷款卡记录;
6、专利证书、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7、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备案凭证;
8、企业申请贷款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第2、3、4、5、6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市科技局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送市科技局,一份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经费涉及区所属单位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编辑: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