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17-01-12 11:56:56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192
为推动鞍山市企事业单位、个人创新创业发展,加强科技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鞍山市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动鞍山市经济建设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奖励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要体现领导与专家结合、以专家为主的原则,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市政府决定并聘任,每届任期3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旨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并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对产品、工艺、材料及相关系统等采用创新性技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五)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等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所有等级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特等奖每次不超过3项。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单项奖励授予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1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成立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认定结论,对重要奖项或重大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根据评审工作安排,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奖励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要体现领导与专家结合、以专家为主的原则,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市政府决定并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各中省直单位,其他经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再由上述单位或专家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组织或公民可直接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三条 鼓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申报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本人是候选的获奖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的,或者与候选的获奖人或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候选的获奖人或获奖组织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十六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审查后,按项目的专业领域,提交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专业评审结果汇总上报奖励评审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及申报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及评审结果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奖金数额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属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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