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时间:2017-02-08 12:00:21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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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快速发展广东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广东省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办法。
为了鼓励广东省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本办法采用与各地资助计划匹配资助的方式,凡地级 以上市(含顺德市)政府依本地资助计划对发明人进行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给予各市已资助费用的50%资助。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鼓励本省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鼓励本省各地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本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和计划,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地政府及其部门依本地区的个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省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资助。
第六条 本办法采用与各地资助计划匹配资助的方式,凡地级 以上市(含顺德市)政府依本地资助计划对发明人进行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给予各市已资助费用的50%资助。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资 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可视当年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调整资助范围,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八条 市级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受理本费用资助申请,申请人应先按所在地的资助计划申请本地资助。
第九条 申请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级专利管 理工作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 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所地的居住证明。
第十条 市级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 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第十一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每季度向省知识产权局呈报《发 明专利费用资助明细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与市级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结算。
第十二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 构和代理人,亦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 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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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