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2-08 12:18:18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680
为鼓励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发展,加快深圳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转型,优化深圳市的知识产权发展行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保护重点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促进他们的发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后,在15日内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市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本办法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第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是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软件企业,研发、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
       销售额35%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销售额70%以上。
       (三)根据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符合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申请条件的软件企业向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领取或到“政府在线”网站下载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每年四月向市信息化办公室递交申请。

       第六条 申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应向市信息化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年审)申请表格,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企业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批准程序
 
       第七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程序: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每年一次受理软件企业的申请,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软件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一)考察通过后,由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二)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由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并发文,公布深圳市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认定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及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向市信息化办公室申请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专项补贴。

       第九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每年四月对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企业,由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
       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后,在15日内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或接受年审,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主管部门将中止其认定申请,三年内不得申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年审)申请表、及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市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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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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