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时间:2017-02-08 14:16:25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892
为了加快深圳市城市发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规范深圳市场经济,加大对深圳知识产权的投资和保护力度,制定本办法。
       为了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促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制。每年3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和银行贷款证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深科〔1998〕32号)同时废止。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认定后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系指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深圳实际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第四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其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其独立核算的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5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三)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四)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六)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
       (四)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五)银行贷款卡和信誉等级证明。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第六条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三)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四)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专利证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内容信息的软盘一张(注明申请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向市科学技术局办文窗口提供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或经市科技局授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二)初审和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组织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依照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后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核准,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核准后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九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每月5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月统计报表。

       第十条 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制。每年3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和银行贷款证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科技局在年审时实行扣分考核办法,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一)考核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扣6分;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视情节轻重扣2-6分;
       (三)未按时向市科技局报送月报表或有虚报、瞒报的,每次扣1分,拒报一次扣2分;
       (四)未按时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年终考核其他材料的扣2分,有虚报、瞒报的扣4分,拒报的扣6分。
       考核累计扣分达到6分(含6分)以上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深科〔199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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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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