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时间:2017-02-17 12:25:34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179
为了加快湘潭市的城市建设,提高湘潭市的科技竞争力,强化湘潭市的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湘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加速科学技术行业的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市科技进步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30%;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候选对象时,应当组织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项目的材料作出客观评审结论。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告制度,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市科技进步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凡涉及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不申报市科技进步奖,按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另行由有关部门设立的科技奖项奖励。
       市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立各种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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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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