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17-02-21 11:07:54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767
为了加快安庆市城市建设,优化安庆市专利市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安庆市的知名度,结合安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安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科技进步类和技术合作类。
       市科技奖的最高荣誉是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庆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和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七条  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候选项目按照任务来源、隶属关系,经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其中,两个以上个人或组织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主持的个人或组织牵头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分专业(学科)进行,专业(学科)评审组向评委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意见。
       评委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委会的决议进行审核后,在《安庆日报》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30万元;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五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科技奖评审的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科技奖获奖项目的引导,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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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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