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促进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经研究,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江西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册服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按要求组织相关服务单位申请入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和国家
知识产权局《全国
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促进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在本省设立的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服务事项包括:贯彻《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培训;
专利技术转移;专利诉讼;专利许可谈判;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专利数据库建设与服务;专利价值评价;专利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证券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合同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实务与咨询;全省各级知识产权局委托开展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江西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册。
第五条 已入册的服务机构方可接受各级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相应服务。
第六条 全省各级知识产权局对外委托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应择优选择名册内的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专业领域和服务能力等条件,申请能够承担的服务业务范围。
第八条 申请进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册的服务机构,应当向省或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1.入册申请书;
2.企业或社会团体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专业资质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5.年检文书;
6.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申请进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册的服务机构,其入册资格原则上由其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初审,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统一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申请入册机构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服务机构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2.以电子表格形式分别建立的机构和专家名册汇总表;
3.机构和专家名册的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经批准列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册的服务机构,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三条 已列入名册的服务机构应接受省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2.专业服务人员变更情况;
3.其它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核材料由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汇总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列入名册的服务机构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注重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示范带头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入册的服务机构接受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后,在开展工作中,应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局的声誉,客观、公正地宣讲政策,负责任、高质量地开展服务。
第十六条 列入名册的服务机构如有不履行委托义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或存在欺骗服务对象的行为的,经省知识产权局核实后取消入册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开展“优秀服务机构”推选活动,结合服务对象评价对服务机构的主要业绩、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成效进行综合评议,逐步建立服务星级评议制度,表现突出的授予“优秀服务机构”称号并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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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uk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