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7-03-02 11:31:53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268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官网获悉,新疆为了贯彻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其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公开化、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地州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是探索和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规律,研究解决关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决策理论问题,为新疆经济、社会和科技实现跨越发展的知识产权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  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研究范围
 

  第四条  项目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

  第五条  项目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以及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计划,并会同知识产权有关部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本地区的项目计划,并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项目计划,应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知识产权发展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重大决策,以及知识产权中心工作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加强对各地州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项目计划的协调,避免多层次的重复研究,以使软科学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四章 项目的受理和立项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选题范围应符合公布的《年度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进行受理和初审,并组织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可行性论证意见和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任务,确定批准立项的项目,并列入计划予以下达。

  第十三条  计划批准下达时,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拨付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即具有指令性效力。为保证项目计划具有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适应国家、部门、地区重大决策的需要,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之后,可对软科学研究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分解和增加项目,改变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增减项目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换或增减项目承担单位等。

  对已签订合同并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按合同规定检查和督促项目的进展。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是从国家和地方的财政中拨出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管理部门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其经费管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的结题可采取鉴定、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

  第十九条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之内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结题的方式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视情况商定。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中途停止而又不及时上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除应将下达经费退还给经费下达单位,并应按合同约定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八章 项目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成果上报项目管理部门。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向项目部门上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的管理,按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成果管理的规定办理归档、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及其它奖励,但应在申报前报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执行项目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成果是国家宝贵的财富和资源,自治区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发这批资源,提高它们的效益,充分发挥其作用。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的评议结果,凡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努力,推广其应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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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su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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