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抚州,提升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设立抚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执法、宣传、奖励、产业化、试点示范、人才培养、调研和专利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等方面。
第三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申报资金资助条件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地址在本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资助:
(一)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第六条 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和额度包括: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
(三)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
(四)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
(五)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在一个国家的申请,资助人民币8000元;
(六)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
(七)专项费用。经各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站推荐并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的技术含量高、经济社会效益重大的专利申请,经审批,按国家规定的申报费用标准给予资助。
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的“专项费用”包括:
(一)承担国家、省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专利费用;
(二)列入国家、省及本市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
(三)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费用;
(四)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费用;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助方向和重点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专利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成果的孵化、产业化及推广应用。
(一)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技术含量高、有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形成规模效益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本计划优先予以扶持下列范围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有望形成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列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工程范围内的项目。
3、列入国家、省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4、列为国家、省、市重点科技成果推广指南范围内的专利转化项目;
5、各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站重点孵化项目;
6、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专利实施资助条件
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业绩;
2、对实施转化的专利技术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
3、具有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包括技术人才、生产条件等;
4、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及本单位其他社会信誉。
第十条 其他专利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具体的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可支配资金总额,结合当年工作重点,确定各项经费比例和金额,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当年资金若有结余,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科技局联合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后拨付。属于市知识产权局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知识产权局;属于市级以下支付的项目资金,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局按照下达的指标文件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职责及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参与专利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会同市科技局下达经费,办理经费拨款手续;
(四)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专利专项经费预算;
(二)常年受理专项经费的申请,组织项目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
(三)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资助项目进行年度总结;
(四)负责对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和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监督。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并在5年内取消该申请人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县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也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安排专利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推动本地、本部门的专利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有关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管理、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管理及专利奖励办法等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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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简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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