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3-08 12:16:32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613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4号)和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鼓励我市发明人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专利资助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永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4号)和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鼓励我市发明人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专利资助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和奖励性资金,专门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实施启动。永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由市知识产权局归口管理。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30万元列入预算,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的水平与需要提出年度专利资助方案。
  

       第三条凡本市(含中央、省驻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或申请国外专利,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或实施专利缺乏启动资金的,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给予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并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给予资助的专利实施启动项目应当是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优秀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范围包括项目评估费、市场调研费、研发和推广费。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上限: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元;发明创造申请pct专利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一项发明申请多个国家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专利实施启动资助标准:每个专利项目实施资助金额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专利项目实施启动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全年专利资助资金总额的50%。
  

       第七条申报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长沙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证明及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代办处或解放军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4、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本地的居住证明;
  

       5、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供国内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及国外申请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申报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永州市专利实施启动项目资助申报表》;
  

       2、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及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的证明文件;
  

       3、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设立永州市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对申请专利实施启动资助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内容包括:
 

        1、项目技术水平;
  

       2、项目可行性分析;
  

       3、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分析;
  

       4、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可不再评估论证。
  

       第十条经评审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报市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启动资助项目进行管理、跟踪和服务,对资助项目的资金用途、项目进展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第十二条申报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的,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意协助骗取资助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专利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报高新企业没有专利?报项目时间不够?担心专利项目申报不过关?7号网是一站式知识产权运营与服务云平台,专注项目申报、专利转让等,所有难题立刻帮您解决! 


       (编辑:简溪)

       

分享到:

看知产资讯,找知产服务,提升客户价值

扫描二维码立即关注

©2014-2018 七号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5024104号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