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知识产权(专利)社会信用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3-23 16:40:14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482
据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官网获悉,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为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专利)社会信用建设(以下简称专利社会信用),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特制定本法,其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专利)社会信用建设(以下简称专利社会信用),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专利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守信或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利社会信用建设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分级管理、联合惩戒,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及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逐步建立完善专利社会信用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工作机制。

  

第五条有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应予惩戒:

  

(一)侵犯专利权及假冒专利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坏的重大侵权及假冒案件;  

(二)以盈利为目的,2次或2次以上侵犯专利权的重复(多次)侵权案件;  

(三)以盈利为目的,经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的专利恶意假冒案件;  

(四)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五)非法从事专利代理的;  

(六)专利服务机构或者专利服务人员,在开展专利服务中失信的;  

(七)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守信情形之一的可给予激励:

  

(一)尊重知识、崇尚专利创造、诚信守法经营、自觉保护专利权益,受到社会、公众好评的;  

(二)在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获得国家及地方专利奖励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给予激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有失信情形的进行下列惩戒:

  

(一)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公开涉及的主体所受到的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严重失信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云南”公示;

  

(三)将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重大侵权及假冒案、重复(多次)侵权案、恶意假冒案的;以专利评奖、获奖、编入名录、介绍许可转让等名义实施诈骗的;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专利产品的推送至信用征信系统;

  

(四)将涉及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向有关单位提供,实行联合惩戒;

  

(五)对两次以上失信行为,给予书面警示,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告诫,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六)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专利项目申报资格;

  

(七)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专利奖励申报资格;

  

(八)按规定应受到的其他惩戒。

  

以上惩戒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八条 对有良好守信情形的可进行下列激励:

  

(一)将守信主体列为政策重点扶持及倡导对象;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项目,申请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优先安排或者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三)优先推荐专利奖等各类奖励和表彰;  

(四)对专利守信行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云南”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  

(五)按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激励。  

以上激励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九条 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制度。信用信息由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集、记录、更新、校对、审核,按要求进行公示,按照信用信息规范标准格式报送。

  

第十条 建立信用信息报送制度。各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信息汇总,并向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送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实行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违法案件,按规定进行案件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推送制度。对失信信息按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与同级发展和改革、工商、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推送专利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州(市)、县(市、区)与同级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质检、税务、农业、林业、法院等部门共建信息共享机制,采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与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网站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依法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共享。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程序。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经审核汇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送至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行为、非法专利代理失信行为和专利代理失信行为信息,在做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其他失信行为信息按月逐级报送。

  

第十五条  信息推送程序。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查,由单位法人审核签字后,按照信用信息规范标准格式,及时向同级发展和改革、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推送。负责推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对不合格、不规范的异议数据进行处理,并建立信息原始资料档案,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程序。专利信用信息主体、利益关系人和公民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信息异议申请,并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撤销程序。对于经异议处理后查实存在公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在完成异议处理或变更、撤销的处罚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失信信用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对于已终止的失信信用行为,撤销自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失信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具备条件的州(市)应当建立专利社会信用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完整记录有关专利社会信用信息。建立工作协调和通报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信用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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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u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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