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驻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现就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款通知如下:
一、删除《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经评定未授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须隔一年后方可重新推荐。”的内容。
二、《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中“经奖励办公室同意退出评审的项目,如再次推荐广西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后方可重新推荐。”,修改为“经奖励办公室同意退出评审的项目,次年可重新推荐。”
三、《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中“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隔一年后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修改为“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次年可重新推荐。”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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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简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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