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为本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户籍在江北区的自然人。
第三条授权专利资助额度
(一)职务发明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非职务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辖区企业专利大户资助额度
(一)对辖区内企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20件、30件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资助。
(二)对辖区内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和30件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授权专利资助申请
(一)国内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无需提出资助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授权清单,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并将资助经费发放到专利权人所在街道(镇、园区)。专利权人凭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街道(镇、园区)经济发展科(中心、局、部)办理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二)国外(地区)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须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申报通知,按照申报的规定和要求,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三)辖区企业专利大户资助。发明专利申请大户需提供专利申请费交纳证明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否则不予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大户无需提出资助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授权清单,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发放。
第六条授权专利资助发放。授权专利资助实行集中发放,一般每年一到两次,由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详细审核后下发。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辖区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八条新认定的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列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助;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可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享受第八条所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资助。
第十条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三章 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必须具有发明专利技术,且专利权在有效期内,无权属纠纷;实行定额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十二条区级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江北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项目拥有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技术,并在专利授权年度内转化;
(三)项目所属专利技术产品,年度销售额在8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40%以上;
(四)无侵犯他人专利技术的行为;
(五)企业启动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的有关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区级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
第十四条区级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申报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江北区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企业启动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区级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纸质资料一式三份经所在街道、镇、园区初审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四章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是指对我区企业法人单位,为维护自主知识产权权利技术不被他人侵犯,而进行一系列独立的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根据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总额,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维权资助额度。按不超过核定后的维权费用总额40%的比例予以支持,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
第十八条申报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企业法人单位;
(三)企业独立拥有该项知识产权;
(四)该项知识产权维权已终结,并且根据判决书、处罚决定书或调解书可以确定对企业产生了积极效果;
(五)该项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总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
(六)该项知识产权维权地点在国内。
第十九条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
(一)江北区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审核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知识产权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维权司法佐证资料;
(五)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申报。申报资料经所在街道、镇、园区初审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五章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二十一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二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辖区企业专利申请达300件且发明专利占20%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30件(发明专利占20%),再奖励1万元。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代理资助,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
(一)江北区专利代理服务情况审核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专利代理清单;
(四)上年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每年申报一次。申报资料经所在街道、镇、园区初审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颁布的《江北区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北区政办发〔2014〕13号)和《关于规范专利授权资助经费的补充意见》(北区科技〔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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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简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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