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7-04-05 17:55:09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529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商标培育、利用和保护力度,加快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步伐,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不断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7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商标培育、利用和保护力度,加快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步伐,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不断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7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商标工作的紧迫感
  
  商标是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实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商标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全社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注册商标数量不断增长,驰名商标实现零的突破,商标专用权保护成效明显,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逐步显现。加强商标工作,重视商标的注册、利用、管理和保护,培育出高知名度的商标,对于提高产品竞争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荆门加快崛起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商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商标的培育、发展和利用,努力打造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外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实现我市商标工作突破性发展,提高商标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
  
  二、科学规划,明确全市商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品牌战略的要求,以重点产业和优势产品(服务)为重点,坚持企业自主发展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大力培育和发展商标,积极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力争到2010年,全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1500件以上,年申请量突破150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3件以上,湖北省著名商标30件以上,本地知名商标60件以上。
  
  三、突出重点,加快商标发展和培育步伐
  
  (一)大力培育工业园区企业商标。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引导园区企业在企业成立同时就做好商标注册工作,通过培育、发展,使一批园区企业都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逐步形成企业的名优品牌,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大力培育农副产品商标。农林、水产、畜牧等部门要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做好农产品商标注册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全市获准注册的农产品商标占各类注册商标总量的比例提高到30%以上,农村种养企业(大户)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注册商标持有率达到90%以上。对已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潜力的农产品,引导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打造自己的品牌。引导和扶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申请注册农产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力争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有新突破。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大力推广运用“公司+农户(基地)+商标”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民申请农副土特产品及其加工品商标注册。
  
  (三)加快培育现代服务业商标。积极引导金融、法律、管理、文化、旅游、物流、中介服务、市场销售、人力资源、工程设计、信息技术等服务业注册商标,支持和鼓励企业引进和创新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模式,运用先进服务技术和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尽快形成一批服务业中的驰名、著名商标。
  
  (四)大力盘活闲置商标。对全市商标进行普查,研究闲置商标盘活措施,做好商标许可使用、转让拍卖工作,避免商标注销损失,充分发挥我市商标的效益。引导企业进行必要的商标防御性注册,防止他人恶意抢注。
  
  (五)不断提升优势品牌的影响力。按照“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国驰名”的梯次发展思路,引导企业加强商标管理,制定商标发展培育规划,认真做好企业品牌创优策划,提高产品质量,积极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产品(服务)的市场信誉,不断增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 强化措施,加大商标发展扶持力度
  
  (一)加强商标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培育发展商标的重要意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将企业的商标宣传列入对外宣传的重要内容,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企业要广泛宣传。


  (二)完善扶持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要根据自身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和发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企业,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金融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有关项目立项和审批、市场开拓基金和品牌发展基金安排、出口信用保险、免检产品申报、专利申报、旅游等级评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
  
  (三)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商标监管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以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专用权为重点积极开展打假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商标使用的日常监管,强化商标印制监管,规范定牌加工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
  
  (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解决商标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工商部门要发挥综合、指导、协调作用,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发改、财政、商务、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商标工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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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浅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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