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
时间:2017-04-07 17:49:12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516
为及时掌握和协调商标办案工作情况,加强对商标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商标办案工作质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协调商标办案工作情况,加强对商标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商标办案工作质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商标违法案件监控,应当坚持依法、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案件调查终结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报告:
  
  (一)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标违法案件;
  
  (二)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涉外商标违法案件;
  
  (三)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
  
  (四)跨省区重大复杂的商标违法案件;
  
  (五)商标局交办、批复或者认为需要报告的商标违法案件。
  
  办案机关向商标局报告案件,应当同时抄报其所属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办案机关在报告案件时,应当填写商标违法案件报告表,经局长审签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六条 办案机关报告案件,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立案报告表(复印件);
  
  (三)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实物或者影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案机关就所报告的案件中的疑难问题,需要向商标局咨询或者请求商标局协调的,可以在上报材料中一并提出。
  
  第八条 已报告的案件,办案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补送商标局;商标局认为需要补送有关材料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补送。
  
  第九条 商标局自收到办案机关齐备的报告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商标违法案件报告收存通知书告知办案机关。
  
  第十条 商标局发现报告的案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他情形的,可以在商标违法案件报告收存通知书中提出意见。
  
  商标局对办案机关就报告的案件所提出的疑难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十一条 报告期间,不停止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程序的进行,但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办案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同时应当考虑商标局的意见。
  
  商标局的意见作为对案件实施事中监督的指导意见,不对案件发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已报告的商标违法案件,办案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送商标局。
  
  第十四条 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中审批要求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按有关程序另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 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备案要求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按有关程序另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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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浅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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