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17-04-14 11:00:22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117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切实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参照相关办法,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切实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和《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平台(基地)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及专项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取得科技成果、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者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科技服务后补助三种类型。

前款所称单位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机构;


       (二)具有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所需的工作条件与基础;


       (三)所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总体技术水平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研发成果自主可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单位的科技成果是指近三年内取得的以下成果:


       (一)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授权发明专利、畜禽和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临床批件、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农药或兽药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


       (二)国家重点新产品和列入我省的首台套产品;


       (三)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或主持制定的省级技术标准。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围绕我省发展战略目标和重点领域,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全省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与开发活动,取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经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计划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对拟转化科技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后,填写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及有关附件。


       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绩效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项目实施需要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论证立项。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四)预算评估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省科技厅根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提出后补助预算方案,经反馈申请单位并达成一致后商省财政厅备案。


       (五)签订任务书。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包括目标任务、绩效指标、项目预算、拟补助金额、经费拨付计划、实施期限、验收方式方法等。


       (六)项目验收。项目完成或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按任务书约定的程序、方法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综合运用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评估、专家评审等方法,突出对技术指标、性能、绩效的定量化考核。


       (七)结果公示。省科技厅对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八)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根据已立项的后补助预算方案提出后补助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但委托承担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家。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 对于战略性和公益性较强且研发工作量大、经费投入多、风险程度高的项目,可在签订任务书且项目启动后先行安排不超过项目拟补助总金额的30%作为启动经费。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启动经费。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取得了能够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省科技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验收通过后,对取得的技术成果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一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每年面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按通知及指南要求,填报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及有关附件。


       (三)审查核实。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转化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效益及研发投入等进行审查核实。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通知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验收结论。


       (四)结果公示。省科技厅对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经费拨付。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审查验收结论,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科技服务后补助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并取得绩效的省级科技平台(基地)和科技服务机构,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运行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省级科技平台(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市场化、社会化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是指省级科技平台(基地)和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各类服务。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技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提供服务数量、质量和成效、服务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支撑科技创新的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平台(基地)组织机构运行、管理制度落实、运行机制保障以及运行维护情况等。


       (三)科技服务资源整合共享情况。包括服务资源增量与质量、标准化、维护与更新、资源开放共享等。


       第十六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绩效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式,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绩效考核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情况等,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绩效考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科技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论。


       (三)结果公示。省科技厅对绩效考核结论向社会公示。


       (四)经费拨付。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考核结论,按照分类分档定额补助原则,综合考虑平台(基地)类型、服务种类、资源共享成效、考核档次、运营成本、服务收入等因素,拟定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经省财政厅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服务依托单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后补助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后补助项目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先期拨付的启动经费按照《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出,专款专用;其他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科技服务支出。

   

       获补助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降低科技信用评级、停止拨款、追回财政补助经费、取消单位三年内申报资格等处罚。


       (二)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失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论无效、通报批评、降低科技信用评级、取消其从事科技项目管理相关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需实施后补助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科技计划及专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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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简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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