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5-03 17:54:23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703
城市街容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开展《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是强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和净化城市容貌的重要举措。现将2008年度《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建委(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城市街容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开展《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是强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和净化城市容貌的重要举措。现将2008年度《城市街容标准》贯标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评分细则和相关条件
  
  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街容标准》(DB33/T1001-2003),采用统一制订的评分细则《浙江省城市街容标准考评表》。贯标认定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15分,总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为通过认定。申报的城市街路路宽不小于15米,路长:设区市不小于1200延米,县级市不小于1000延米,县城不小于700延米。
  
  二、认定小组的组成,认定程序、方法与时间安排
  
  1.贯标认定小组由各设区市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抽选专业人员组成,并推选一名组长。
  
  2.各设区市、县(市)申报的城市街路,由贯标认定小组组织审查。各设区市市本级的城市街路由贯标认定小组初审,报省认定;各县(市)申报的城市街路由贯标认定小组负责认定。
  
  3.上报的“省级城市街容示范路”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同时应附有贯标认定小组全体组成人员的签名和相关的书面意见(包括得分情况、扣分理由等),由各设区市汇兑并形成书面文件报送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各设区市的申报文件和复查材料(一式四份),请在今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二份),逾期不办理。
  
  5.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今年11月份对各设区市(市本级)申报的“省级城市街容示范路”进行认定。
  
  三、参加贯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附件:浙江省城市街容标准考评表
  
  

浙江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浙 江 省 城 市 街 容 标 准 考 评 表


  
  城市名称: 街路名称: 街路长度(米): 贯标认定时间:年月日
  
  指 标
  
  考核内容
  
  评 分 细 则
  
  结 果 评 价
  
  满分
  
  得分
  
  一
  
  街 容
  
  卫 生
  
  与
  
  秩 序
  
  19分
  
  (1)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
  
  (2)车行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3)人车分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
  
  (4)废物箱的设置符合CJJ27的要求,美观实用,外形整洁;
  
  (5)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或容器化,及时收集。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地面无痰迹、固体废弃物、污水。
  
  (6)无违章建筑;
  
  (7)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交通。
  
  (8)繁华街道300米范围内有一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750米范围内有一座公共厕所。所建公共厕所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按国标要求设置。
  
  (1) 有占道经营、违章作业、乱堆放物品现象的,每处扣0.5分。
  
  (2) 车行道、人行道路面(含人行道边线至建筑物间的地面)不洁净的,每处扣0.1分;有坑洼、积水的,每处扣0.3分。
  
  (3) 车辆和行人未分流的,扣3.0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实行定点划线停放的,扣0.2分;车辆虽划线停放,但停放无序的,每处扣0.3分;机动车任意停放的,每处扣1.0分;自行车任意停放的,每处扣0.5分;侵占道路绿化带停车的,每处扣1.0分。
  
  (4) 废物箱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外形不洁的,每处扣0.5分。
  
  (5) 垃圾收集未实行袋装化或容器化的,扣0.5分;不按时收集的,扣0.5分。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沿街设垃圾容器间(箱)的,扣1.0分。地面有痰迹、固体废弃物、污水,各扣0.1分。
  
  (6) 有违章建筑的,扣3.0分。
  
  (7) 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不合理,或设施不齐全,或污水外溢的,扣1.0分;占道经营的,扣1.0分;车辆进出站(场)影响交通的,扣1.0分。
  
  (8) 繁华街道300米内无公共厕所,扣0.5分;一般街道750米内无公共厕所,扣0.5分;公共厕所非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共厕所和标志及指示牌未按国标要求设置的,扣0.5分。
  
  二
  
  街 道
  
  绿 化
  
  美 化
  
  12分
  
  (1)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清洁。绿地及时保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适时修剪整枝,科学防治病虫害;
  
  (2) 街头绿地布局合理。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 科学选用行道树种。行道树无死株、缺株,危树采取了有效的保持措施,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 悬挂物,树池规范、美观;

  
  (4)古树名木生长良好,有明显标志和保持措施,保护范围划定。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米所围合范围,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米宽和距树干基础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5)无违章占绿。
  
  (1)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不完好,或不清洁的;绿地未及时保洁的;花草、树木生长不良, 
  
   缺株和死株超过5株的;未适时修剪整枝的,未及时防治病虫害,有明显病虫害超过3
  
   处的,均各扣0.5分。
  
  (2)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小于20%的,扣1.5分;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小于25%的,扣2.5分;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小于30%的,扣3.0分。(若检查路段宽窄不等,随机抽查3处,取平均值)
  
  (3) 行道树有死株、缺株的;危树未采取有效保持措施的;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的;树池不整洁美观,或有破损,池内有垃圾或缺株死株超过3处的,均各扣0.5分。 
  
  (4) 树名木生长不良的,扣1.0分;无明显标志或无保持措施的,扣0.5分;[生长情况看 总体长势,个别小枝有枯死现象可不扣分;受检范围无古树名木,分子分母各去2分。]
  
  (5)有违章占绿的,扣2.0分。

  指 标
  
  考核内容
  
  评 分 细 则
  
  结 果 评 价
  
  满分
  
  得分
  
   三
  
  沿街建 筑物与
  
  构筑物
  
  9分
  
  (1) 外形完好无缺,临街及其两侧立面保持整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
  
  (2) 门窗完好,幕墙干净。防盗门窗符合城市管理要求,外形设计和安装整齐美观。
  
  (3) 干道及繁华路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采用半透景或透景围墙,或用绿 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院内空地应绿化。
  
  (1)外形缺损,临街及其两侧立面不整洁美观,影响整体观瞻的,每处扣0.2分。
  
  (2)门窗破损,幕墙不洁的,每处扣0.3分。防盗门窗无城市管理要求的,扣1.0分;虽符合当地城市管理要求,但外形设计和安装不整齐美观的,每处扣0.3分。
  
  (3)干道及繁华路段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的,每处扣1.5分(特殊情况除外)。院内空地未 绿化的,每处扣1.5分。
  
  四
  
  沿街遮
  
  阳檐篷
  
  7分
  
  (1) 全路段规格基本统一,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超过道路红线,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
  
  (2)安装牢固、安全。
  
  (3)颜色协调,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4)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篷顶无残留垃圾杂物。
  
  (1) 全路段规格基本统一,高度低于2.4米的,每处扣1.0分,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遮阳檐篷宽度超过道路红线的,每处扣1.0分。
  
  (2)安装不牢固、不安全的,扣2.0分。
  
  (3)陈旧破损的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的,每处扣1.0分。
  
  (4)篷顶有残留垃圾杂物的,每处扣0.2分。
  
  五
  
  沿街两 侧空调 器
  
  6分
  
  (1) 安装高度不低于2.5米,支架不占用人行道,空调冷凝水不得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2)安装设置牢固安全。
  
  (3)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4)定期清洁外观,顶端无残碴、垃圾和杂物。
  
  (1) 安装高度低于2.5米的,每处扣0.5分,支架占用人行道的,每处扣0.5分,空调冷凝水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的,每处扣1.0分。
  
  (2)安装设置不牢固、不安全的,扣1.0分。
  
  (3)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的,扣1.0分。
  
  (4)未定期清洁外观,顶端有残碴、垃圾和杂物的,每处扣0.2分。
 
  六
  
  沿街各种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 线
  
  13分
  
  (1) 设置安全合理,安装位置适当,不影响街容路貌及观瞻。
  
  (2)设施功能完好、美观、清洁。
  
  (3)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标明其设施功能、服务功能、安全信息的标志牌,并符合GB2894-1996、GB10001.1-2000、GB10001.2-2002、GB13495规定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城 市道路标志、标线、通行禁令标志,并符合GB5768-1992规定的要求.各类户外广告、宣传设施使用的符号、文字应符合GB10001.1-2000、GB10001.2-2002和社会规范用字管理办法规定。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完好、醒目、美观、确切。
  
  (1) 各类户外广告、宣传栏(牌)、阅报栏、横幅标 语等设置合理,保持完好,清晰美观。灯饰完整,不断字缺亮。
  
  (2) 不得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牌,过时、不健康的要及时清理拆除。
  
  (3) 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残缺及错别字、少字现象。


  (1)影响街容路貌及观瞻的,每处扣1.0分。
  
  (2)设施功能不完好或不清洁的,每处扣0.2分。
  
  (3)
  
  a)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机场、车站(火车、汽车)、码头,广场、街道等主要公共场所未设置或设置错误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每处扣0.1分。
  
  b)建筑施工场地、仓库、危险品堆放等涉及劳动安全的场所,未设置必须的安全标志的, 每处扣0.1分。
  
  c)紧急出口、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存放处等场所,未设置必须的消防安全标志的,每处 扣0.1分。
  
  d)未按要求设置城市道路标志、标线、通行禁令标志的,每处扣0.1分。
  
  (4) 各类户外广告、宣传栏(牌)、阅报栏、横幅标语等设置不合理的,每处扣0.2分;不完好、不清晰美观的,每处扣0.2分。灯饰不完整,断字缺亮的,每处扣1.0分。
  
  (5) 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牌的,每处扣0.5分;过时、不健康的未及时清理拆除的,每处扣0.5分。
  
  (6)用语不准确,文字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有残缺及错别字、少字的,每处扣0.5分。
 
  七
  
  各 类
  
  市 政
  
  设 施
  
  12分
  
  (1) 道路设施完好,符合CJJ36-1990规定的要求。各类井盖无缺损、破裂现象,使用时无跳动、无声响。
  
  (2) 路灯装灯率不小于95%,亮灯率不小于97%,设备完好率不小于97%。
  
  (3) 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无围压、堆占、掩埋,水表盒盖完整无缺。
  
  (4)沿街的消防栓设置符合GBJ13-1986的消防要求。消防栓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明显塌陷,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5)人行道铺装率100%,整齐无破损。
  
  (6) 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整齐、清洁、功能完好。
  
  (7)无废弃的电杆、电箱及管线。
  
  (1)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涵隧道(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其隔离带、护栏栅、防护栏、路名牌、公共停车场等附属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0.2分。井盖缺损、破裂的,扣2.0分;有跳动、声响的,每处扣0.2分。
  
  (2)未装灯、已装未亮、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0.2分。
  
  (3)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有被围压、堆占、掩埋的,或水表盒盖缺损的,每处扣0.2分。
  
  (4)沿街的消防栓设置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每处扣1.0分。消防栓漏水的,每处扣0.2分;周围地面明显塌陷的,每处扣0.3分;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每处扣0.5分。
  
  (5)人行道铺装率小于100%的,扣2.0分;有破损的,每处扣0.2分。
  
  (6)附墙管线、柜箱不整齐、不清洁的,每处扣0.2分。
  
  (7)有废弃电杆、电箱及管线的,每处扣0.5分。

  指 标
  
   考核内容 
  
  评 分 细 则
  
  结果评价
  
  满分
  
  得分
  
  八
  
  临 街
  
  工 地
  
  容 貌
  
  9分
  
  (1) 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护设施。设施整齐、清洁,不得擅自占道设置。
  
  (2)拆建施工应设置遮挡尘土和安全围护设施。
  
  (3)运输、装卸、堆放、使用泥土、砂石、粉灰等散 体材料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进出工地车辆不带泥运行。
  
  (4)工地污水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没有因乱排放而导致道路管网、河道淤积及道路积水现象。夜间施工作业符合环保要求。
  
  (1) 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每处扣1.0分,工地周边未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护设施的,或设 施不整齐清洁的,或擅自占道设置的,每处扣0.5分。
  
  (2)拆建施工未设置遮挡尘土和安全的围护设施的,每处扣1.0分。
  
  (3)运输、装卸、堆放、使用泥土、砂石、粉灰等散体材料污染周围环境的,每处扣1分。进出工地车辆带泥运行,发现一次扣0.5分。
  
  (4)工地污水、废水未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排放的,或因乱排放而导致道路管网、河道淤积及道路积水的,每处扣3.0分。夜间施工作业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每处扣1.0 分。

  九
  
  公 共
  
  交 通
  
  站 点
  
  5分
  
  (1) 城市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线 路站牌牌面(电子站牌除外),符合GB/T5845.11-1986 的规定。
  
  (2) 站杆和支架的材料、规格、式样、颜色统一,杆高一致;
  
  (3) 站点设有候车亭,且设施整洁完好,亭内及其外围2米内不得乱停车辆和堆放其他杂物。
  
  (1)站牌短缺或站牌牌面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2.0分。
  
  (2)站杆和支架的材料、规格、式样、颜色和杆高等任一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5分。
  
  (3)站点无候车亭的,扣2.0分;设施不整洁,或不完好的;亭内或亭外围2米内乱停车辆 和堆放其他杂物的,每处扣0.5分。

  十
  
  沿 街


  单 位

  
  经 营
  
  管 理
  
  秩 序
  
  15分 
  
  (1)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
  
  (2)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3)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生产者按标准组织生产,标准持有率达100%。
  
   b、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反价格规定。
  
   c、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短斤缺两等商业欺诈行为。
  
   d、商品标识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
  
   e、销售企业执行商品新三包规定,即包退、包 换、包修。
  
  (4) 服务性行业各单位应执行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或规范。
  
  (1) 门面不整洁,或橱窗不洁净的,每处扣0.5分。
  
  (2) 门前三包责任中,卫生不落实的,扣1.0分;绿化或秩序不落实的,扣0.5分;有随地 小便现象的,扣2.0分。
  
  (3)
  
   a) 有无标生产的,扣2.0分。
  
   b) 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扣1.0分。
  
   c) 有经营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每处扣1.5分。
  
   d) 有短斤缺两的,每处扣0.5分;使用淘汰计量器具的,或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每处扣1.5分。
  
   e)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0.2分。 
  
  (4)未执行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或规范的,每处扣0.5分。

  十一
  
  其他
  
  8分
  
  (1) 按照JGJ50-2001规定的要求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
  
  (2) 电杆、电信桩、人行道上的电杆斜拉线符合无障碍要求。
  
  (3)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
  
  (4) 邮政信箱(邮筒)、书报亭、电话亭等设置规范合理,整洁美观。
  
  (1)无障碍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或设施破损严重,或功能明显不全的,每处扣0.5分。
  
  (2)电杆、电信桩及电杆斜拉线设置影响行人通行的,每处扣0.5分。
  
  (3)对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未设置专门标志的,每处扣0.5分。
  
  (4)邮政信箱(邮筒)、书报亭、电话亭等设置不规范,或外形不整洁美观的,每处扣0.5分。

  认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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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浅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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