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08 14:46:56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693
为加强对我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以市财政投入为主,依托有关项目对科技创新型人才进行资助的政府引导性资金。该项资金来源每年由市财政投入600万元,同时接受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在我市高新技术领域及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持续创新能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产业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省、市政府特殊(专项)津贴的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高层次人才工程”、市“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特聘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汉工作、创业或者从国外带项目为我市服务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中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创新团队可以是独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也可以是技术研发中心、重大项目组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等相对独立的技术创新团队。


第四条


创新资金分为以下5个专项:


(一)重大创新活动专项资助。对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中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额度为 10 至 20 万元;对从事省部级和市级重点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项目,或者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额度为 5 至 10 万元。


(二)留学回国人员创新专项资助。择优对来汉创业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每人提供 10 万元的创新扶持资金;择优对申请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以及我国发明专利的留学回国人员进行资助,资助额度为每人每项 5000 元至 1 万元。


(三)博士后创新专项资助。一次性给予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0 万元,一次性给予新设立的博士后产业基地 5 万元,作为单位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创新活动的补充费用;给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 3 万元,作为从事创新活动的资助。


(四)特聘知名专家专项资助。给予短期来汉工作的院士或者其他高层次创新人才每人每月 1 万元的工作资助经费。


(五)其他创新专项资助。


第五条


创新资金的申报:由个人或者团队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市人事局。相关材料包括:《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表》及个人专业工作简历或者技术创新团队情况简介各一式6份;本人身份证或者护照、毕业证书、留学人员证明、博士后进站证明、近期两寸彩色登记照和在工作时的照片各两张;技术创新团队成立的批件;申报材料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成果奖项复印件各一式两套。


第六条


重大创新活动专项资助和留学回国人员创新专项资助于每年6月之前受理当年的资金申请;博士后创新专项资助和特聘知名专家专项资助的申请可随时申报,随时办理。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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