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6-08 15:55:45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880
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协同创新、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法人组织,是指在汉的公民、法人组织,或与在汉的公民、法人组织合作的其它地域的公民或法人组织。
第七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具有原创性的重大研究成果",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五年内主持完成的获奖项目累计实现利税5000万元以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为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实行公开提名制。被提名人由推荐单位和三位以上同行科技专家提名(至少一名院士)。每单位限推荐一人。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运用科技知识在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并经过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产学研合作,完成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科技著作编著等方面的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了重要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前款所述科技著作编著成果特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作品。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第十八条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为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科技进步奖。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实施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二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项目中科普作品的候选人、候选单位,专指对该作品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作者。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三条 在汉中国公民或组织在国外、省外、市外或者在我市的外资机构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其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并在我市实施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的,可推荐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科普作品除外)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在汉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科普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准确完整转述科学技术知识,在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可读性强。
(二)科普作品的成品质量优良。
(三)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发明项目类: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类: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能力强,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
(一)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除科普作品外):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内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普作品:
  1、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2、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八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汉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在汉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市与其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节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在本市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指在本市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只授予企业,不授予个人。
第三十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成果,转化后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单项成果转化后产生的利税三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五节 企业科技创新奖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在本市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指在本市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第三十二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产学研合作,取得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和市场前景广阔的新产品,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所占比例不低于企业总产值的50%;
(二)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0%;
(三)建立了先进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拥有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企业总收入的5%以上。

第六节 科技协同创新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组织”是指建立了科技协同关系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科技协同创新奖的候选组织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共同建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通过了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其他创新平台的成员单位。
(二)联盟或平台成员单位通过协作攻关,承担了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执行情况良好。
(三)联盟或平台成员单位构建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合力,成果转化应用率高,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研究、协调、解决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15--20人左右,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技奖各类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市科技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人选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委员实行聘任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会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留任。
第三十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
各学科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范围内的市科技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条  各学科评审组成员实行年度聘任制,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市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和企业技术负责人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科技奖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也可推荐。
第四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承诺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得推荐。
第四十四条 推荐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以及推荐单位必须对推荐书的内容和相关的材料作出真实性的承诺。
第四十五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第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第四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如果其完成的项目获得新的实质性创新,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隔年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八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武汉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推荐武汉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五十条 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工作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由学科评审组评出的科技奖初评通过项目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第五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馆、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重大贡献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科技协同创新奖的初评结果按规定要求,由奖励办公室综合后,提交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
第五十三条  由评审委员会产生的科技奖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第五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在异议处理期后,将异议处理意见和评审结果,一并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五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评审组以网络评审方式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初评为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初评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初评为国际科技合作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科技协同创新奖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二)市科技奖复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评定为二、三等奖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国际科技合作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科技协同创新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重大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科技协同创新奖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审定,对有异议项目可提出书面不予授奖意见,由全体到会委员投票表决,超过二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同意,则不予授奖。
第五十六条 市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学科评审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七条  市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科技协同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六十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六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六十三条  异议自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六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组织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按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 科技重大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100万元。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3万元。上述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科技协同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30万元。企业科技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8万元。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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