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专利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非法销售金额达49万余元。201
未经专利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
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非法销售金额达49万余元。2015年4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以犯
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朱某以犯假冒专利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据悉,该案系江苏首例被告人假冒他人专利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朱某系江苏海安人,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2007年9月25日,张某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2011年,江源机电公司因未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南通恒维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委托复印社以南通恒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印刷了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
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江源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危害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被告人张某、朱某共同实施假冒专利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形下,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衡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