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9-15 11:49:54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4103
为做好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奖励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奖励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用于奖励在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评选中获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执法主体。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根据申报单位的性质及申报内容,市长奖设立创造保护类、社会维权类、执法保护类三个奖项类别。

  三个奖项类别共设一等奖1名,奖励50万元;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30万元;三等奖6名,每名奖励10万元。奖励名额视评选情况,可以空缺

  各奖项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审前报省政府批准,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条 按照《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规定,市长奖评选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负责评选的领导与协调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下设评选办公室和评审专家组,各奖项类别评审专家组由知识产权、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5名或以上的奇数专家组成。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在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布本办法,通过该平台受理市长奖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查,对未通过资格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报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申报单位对应申报奖项类别,符合相应的评选条件;申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无以下情形:

  (一)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被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或者造成国家形象和中国产品信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法院或政府部门判定存在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四)因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或者枉法裁判,造成行政案件或者司法案件被撤销或变更的;

  (五)其他违反评奖原则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对应申报奖项类别的申报书,通过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提供对应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一)《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申报书》及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二)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综合情况;

  (三)拥有专利、商标、版权、知名品牌等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情况,以及相关有效性证明文件;

  (四)专利、商标、版权、知名品牌等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转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五)维权打假工作统计情况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六)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及相关的评价;

  (七)组织或参与维权胜诉的案例,对本行业、本领域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影响的说明;

  (八)查处或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有关情况及胜诉情况;

  (九)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书面材料;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评选办公室组织宣传和启动申报工作,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根据评选条件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候选奖励名单;评委会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确定拟奖名单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条 对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的拟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长奖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一条 每届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获奖名单确定后,市知识产权局将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获奖名单、获奖等次、金额等报送市财政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获奖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评奖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报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向社会通报;获奖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奖励,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禁止其参加自下届起五届内市长奖的评选活动,已经获得证书和奖金的,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获奖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获奖单位的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与保护、维权援助、日常执法等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活动。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奖评审、奖励工作结束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支出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应对获奖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公开申报指南、奖项申报情况,评选结果及绩效考评结果。

  

第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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