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9-18 15:39:55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8421
为大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需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所需费用按部门预算申报要求申报。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天河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主营业务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二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科技产业项目


第五条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生命健康等民生科技以及我区科技产业发展相关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等软科学类的研究。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按照《天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天科信字〔2013〕6号)执行。


第二节科技补贴和奖励项目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获奖级别给予15万到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获奖级别给予6万到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获奖级别给予5万到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资助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对创新性较强的企业重点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2015年及之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的企业给予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区外迁入的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对入库在培企业每年根据其研发、转化及经营情况,按其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的20%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为移动互联网、生物工程、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以及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提供租金补贴;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提供租金补贴;对获得区政府参股的创投基金的企业提供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参照《天河区移动互联网企业租金补贴管理办法》(穗天科信字【2013】5号)执行。


第三节科技金融项目


第十二条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组合投资、放大价值”的基本原则,设立天河区新兴产业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非股份制企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节科技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支持区内已建的各类孵化器、产业园区大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资质,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和产业园区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同时开展区级孵化器认定工作,通过区认定的孵化器和产业园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毕业企业给予所毕业孵化器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整合各项优势资源成立行业协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服务联盟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每个机构单位给予5万元的启动支持补贴。


第十六条 对于围绕天河区创新创业品牌开展的各项创业孵化、项目路演筛选、企业融资、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各类社会化、专业化科技服务活动以及政府购买的专业科技服务。视年度服务数量质量给予不超过活动总开支5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举办天河区自有品牌创新创业大赛,每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承办经费支持。鼓励大赛获奖项目落户天河,对获得前10名并落户天河的项目按类别给予单项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190万元的资金奖励和其他支持,增强创业大赛对天河科技产业推动的实效性。


第十八条 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技术合同交易额补贴、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创新券、众创空间建设等省、市相关政策按要求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扶持


第五节两化融合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推行两化融合管理标准体系,全面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对上一年度国家、省、市审定的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8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对通过两化融合标准体系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二十条 资助企业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方面进行技术和管理创新,对国家、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15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工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每种产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单个产值不足1亿元的,按产值的1.5‰给予补助;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15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1‰给予补助;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55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0.8‰给予补助;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95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0.4‰给予补助。


第六节知识产权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一)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全区前3名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全区前5名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增长率排名全区前3名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对上一年度代理我区发明专利代理量排名全区前3名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发明专利,设立天河区发明专利申请保量增长奖励
(一)对首次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企事业单位本年度不低于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的部分给予500元/件的奖励;
(三)对企事业单位本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上两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平均数的增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增量在10件以下(含10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2.增量在11-50件(含50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3.增量在51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按照8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受理方式
本实施办法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在“天河区信息网”进行申报。企业按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编制的申请指南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的产业服务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产业发展需要,
调整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实行公平公开、择优支持。

       

        第二十六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审批流程: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年支持金额,由分管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通过的支持企业名单在“天河区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信息网”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
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12月31日前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第三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信息网”上公布,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2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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