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 对“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进行扶持奖励
时间:2017-09-20 11:04:2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8054
上海市著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可以受到或者申请下列特殊保护。

项目名称:上海市著名商标

申报时间:每年3月底之前

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局


著名商标认定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五)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六)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七)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著名商标认定所需资料:

一、基础文件:1、《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2、《商标注册证》3、《委托书》4、《营业执照》二、资质文件:1、参评商标使用情况(最早使用时间、连续使用的时间、销售区域);2、参评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3、参评商标的国内及涉外的注册申请、权利延伸情况;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同行业排名等);5、参评商标曾经获得的资质、荣誉及其它对评选有利的资料。


著名商标评审流程:

1、在本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有的注册商标,凡符合上海市著名商标评选条件,均可参加上海市著名商标评选。2、申请人自愿参评,并应按照《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3、申请人可在本事务所指导下填写《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认定委员会推荐;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报认定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申请人。4、申请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委员会请求复议。经认定委员会复议后,认为请求理由成立的,转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审查,或者由认定委员会直接受理;认为请求理由不能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5、认定委员会对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复审,需要调查核实的,委托上海市商标协会予以调查。6、上海市商标协会按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对申请人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7、认定委员会对申请认定的商标向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商标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征询意见。8、认定委员会召开上海市著名商标审定会议。9、申请人的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认定书并公告;未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


著名商标的保护:

上海市著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可以受到或者申请下列特殊保护:(一)上海市著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下发“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和执法中对上海市著名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和有关工商法规从重处罚;(五)扩大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在申请商标扩大注册保护时,对有困难的,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协调或者出具有关证明;(六)由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利用投诉监督网,反馈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被假冒侵权等信息。凡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七)申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上海市著名商标”中择优推荐。(八)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由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重新认定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不享有对其的特殊保护。


上海市各区县品牌激励政策


浦 东 新 区

1、贯彻“走出去”战略,进一步转变新区外贸增长方式,对年度内经核准的中小企 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商标注册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补贴

3、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贴

 

闵 行 区

1、对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税收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区,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财政扶持)超过 1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

1、对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税收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区、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财政扶持)超过 5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同年获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年获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 号的,其中一项减半奖励。

 

松 江 区

1、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 企业,由市政府统一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区政府不再奖励;

2、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由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对获得区级品牌称号的企业,参与由区政府组织的国家、市、区的工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不超过 50%的摊位费补贴, 并通过政府网络、报纸等给予宣传。

 

青 浦 区

1、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名牌产品”、“上海质量管理奖”和“上海著 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3、区财政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分别用于品牌的管理和奖励工作。

 

奉 贤 区

1、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奖励;

3、对通过续评保持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每次 续评分别给予 3 万元奖励;对通过续评保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次续评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

4、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 2 万元、 1 万元奖励。

 

宝 山 区

1、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2、被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3、产品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嘉 定 区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

2、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

 

金 山 区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对新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上述品牌经续评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卢 湾 区

1、2006 年 1 月 1 日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奖励;

2、2006 年 1 月 1 日起,获得上海著名商标和上海名牌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虹 口 区

1、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 15 万元;

2、对再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如之前未享受过上 述奖励政策的,也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3、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30 万元。

 

徐 汇 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多次获得的从第二次奖励起减半;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多次获得的从第二次奖励起减半。

 

静 安 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我区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2、被首次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长 宁 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2、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

3、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资助。

 

普 陀 区

1、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50 万元;

2、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服务)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20 万元;

3、对有效期满复评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10 万元;

4、对有效期满复评为上海名牌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2 万元。

 

闸 北 区

1、荣获上海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对复评获得市级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杨 浦 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3、享受杨浦区科技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崇 明 县

1、对获得 “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自主出口品牌”、 “上海市百强企业”、上海市“品牌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2、对获得上海市“品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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