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9-20 12:03:38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5891
为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进一步加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保护力度,增强本市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特对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进一步加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保护力度,增强本市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特对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审核部门为成都市版权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可通过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单位办理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

    本办法所称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正住户口在本市的自然人、注册登记或批准机关为本市职能部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资助范围。申请人在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可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费用资助。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应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范围不包括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和补充登记。

   

 第六条  资助经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定额安排,由市版权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资助标准。本办法涉及的登记费用是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费、证书费和本地代理机构的代理费,每件资助费用以800元为限

   

 第八条  资助申请。申请人申请登记费用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申请表(请点击此处进行下载: http://www.cdbpp.chengdu.gov.cn/uploadfiles/020502/2007817153658.doc

    2.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3.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本市代理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

    4. 本市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批文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 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市身份证复印件或本市户籍证明。

   

申请登记费用资助补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到资助审核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经办人持法人或机构授权委托书到资助审核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取消其申请人资格。

   

 第九条  资助审批。资助审核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资助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经初审,不予受理的资助申请,由市资助审核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资助申请,由资助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资金拨付。申请人在收到资助审核部门准予资助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资助审核部门办理领取资助补贴手续。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的收据,注明开户行、账号等,公民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在收到领取资助补贴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到资助审核部门办理领取资助补贴手续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资助审核部门有权不再向申请人发放资助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持有2007年1月1日(含1月1日)之后签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申请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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