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12-08 17:54:34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423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以下简称“标准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深市质规〔201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以下简称“标准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标准奖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及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标准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奖的受理及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发布标准奖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范围、申请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六条 申请标准奖的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申请的标准项目应当符合《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标准项目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请。


  第七条 申请标准奖的标准项目必须已经正式批准发布,且实施时间在二年以上四年以内。


  第八条 国际标准项目的范围为:ISO、IEC、ITU等国家标准委认可的国际标准组织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的国际性标准组织制定的国外先进标准。


  第九条  申请单位为制定该标准项目的主导完成单位。主导完成单位确定方法如下: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主导完成单位为该标准“前言”中注明的第一起草单位。如果第一起草单位为非深圳市注册的单位,而第二起草单位为深圳市注册单位,且第二起草单位能够提供该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出具的在该标准制定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书面证明,则确定第二起草单位为主导完成单位。


  (二)国际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在国际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唯一被采纳为该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深圳市注册单位。


  第十条 申请标准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申请书》(原件,网上申请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已经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项目文本(原件);


  (五)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六)标准项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且申请单位为该标准项目第二起草单位的(第一起草单位为非深圳市注册的单位),应提交该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出具的主导制定该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七)标准项目为国际标准的,须提交主导制定该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八)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证明(如标准审查时的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鉴定结论等)(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九)标准项目的经济及社会效益证明(原件)。


  前款所列的材料需一式七份,并按前款所列的顺序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足的材料,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7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观察员参加评委会。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


  第十四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具有奖励评审经验和资深标准化工作经验,由评委会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评委会可以根据当年度申请标准奖项目的数量,在初审环节设立若干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各评审小组由3名或3名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负责主持评审小组的评审工作,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评委会应从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创新性、技术先进性、标准实施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标准项目进行评价,具体评定指标如下:


  (一)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标准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产业领域情况;


  (二)创新性:标准中所含的技术或者管理或者服务创新情况;


  (三)技术先进性:标准中含有先进研究成果或者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四)标准实施情况:标准在相关领域内应用广泛普及情况;


  (五)经济效益: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形成优势产业等情况;


  (六)社会效益: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管理效能、保护消费者等情况。


  第十七条 标准奖评审分初审和复审环节,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 初审环节


  (1)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形式审查合格的标准项目提交给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


  (2)评委会各专家对该项目进行独立评分。评委会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评审得分。


  (3)评委会根据各项目得分从高到低按顺序确定入围复审项目名单,入围复审项目总数不超过18个,同一申请单位入围复审项目不超过2个。


  如当年度申请标准奖项目的数量较多,评委会认为需要设立评审小组的,则按以下规则进行:


  (1)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形式审查合格的标准项目提交给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指定相应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2)各评审小组专家对该项目进行独立评分。同一评审小组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评审得分。


  (3)各评审小组将项目评审得分报评委会。


  (4)评委会根据各项目得分从高到低按顺序确定入围复审项目名单,入围复审项目总数不超过18个,同一申请单位入围复审项目不超过2个。


  (二)复审环节


  1、评委会对入围复审项目进行复审;评委会专家对入围复审项目进行质询,由申请单位答辩。评委会可以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数不少于3人。


  2、评委会各专家综合书面材料、质询情况及现场核查情况对入围复审项目再次进行独立评分。评委会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复审得分。


  3、评委会根据复审得分情况提出推荐获奖项目名单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个,推荐备选项目总数不超过3个。


  第四章 公示及授奖


  第十八条 评委会推荐的拟奖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向市财政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深圳海关征求违法违规情况及是否同意拟奖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拟奖。拟奖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上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 由市奖励办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市奖励办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项目经核查无违规的,由市奖励办将拟奖名单报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有异议项目,经市奖励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奖励办提交核查报告报市奖励委审定。 第二十一条 标准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单位备齐获奖证明、收款收据和银行账户等材料后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市监规〔2013〕12号)同时废止。


注:文章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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