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做好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1-25 18:48:25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568
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做好备案工作

 深经贸信息合作字〔2018〕8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附件1)等文件精神,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事项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事项。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事项取消后,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缴存标准从20万提升至300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事项取消后,商务主管部门对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仍按照特定项目管理。为做好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用户注册及登陆


  企业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登录“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填写企业信息并完成注册,获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号(“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办事——首次业务办理——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注册)。所有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如发生所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则需及时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中变更信息。


  企业已经从事过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并完成企业信息填写及注册的,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投资合作信息服务——业务办理——业务类——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输入统一平台用户名、密码即可登录。


  二、缴存备用金


  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应当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总包负总责,分包企业无需缴存备用金。


  (一)原已缴纳20万人民币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需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30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


  (二)新登记企业需一次性缴存:(1)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备用金缴存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银行开设备用金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与银行签订《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送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备案。(2)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银行出具受益人为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保函正本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留存。企业需及时更新已到期的银行保函。(备用金相关资料交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2065)


  企业足额缴存备用金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将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修改备用金缴存状态。企业可向境内金融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国(境)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各类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


  三、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商务部负责;深圳市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特定项目由商务部统一负责。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需对项目进行备案,请参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操作手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可见)。


  四、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流程


  企业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2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五、交还《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前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须在2月23日前将《资格证书》交还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如《资格证书》遗失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登报声明遗失,并将登报声明报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同时,请各有关企业认真阅读《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予以操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流程图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



附件1-4下载.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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