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
时间:2018-03-22 15:22:55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4995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不超过30%,不超过75万元。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不超过50%进行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有效期:2017.02.17-2017.03.20

资助内容: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不超过30%,不超过75万元。

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不超过50%进行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两年以上;

2.项目建设期限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已竣工验收并形成资产,项目总投资额(不含税)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3.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管理规范;

4.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同一信息化系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主要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①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5.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核原件存复印件)以及对应的验收报告(需双方签字盖公章,核原件存复印件)和发票;

6.软件供应商相关资质文件(如双软认定证书,代理、销售某软件产品的授权证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等);

7.社保部门提供上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

8.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9.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①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5.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证书;

6.项目建设(升级改造)投入的相关发票、合同、协议(核原件存复印件);

7.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8.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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