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受理。
1月1日-8月31日间提交的项目原则上作为当年的项目。9月1日-12月31日间提交的项目原则上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
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额最高为500万元事后资助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或实现国家首台(套)销售且获得深圳市配套扶持或奖励的企业。
1.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装备制造业专项扶持申请表(电子版提交至邮箱lg_jjcjj@longgang.gov.cn);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5.企业荣誉证书、专利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6.企业获得市级部门认定或资助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二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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