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根据《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1),我办启动本年度对区内经认定总部企业资金扶持工作。为做好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详见《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中“扶持措施”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
二、申报对象
龙华区2015、2016、2017年度总部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
三、申报时间
2018年4月10日——2018年4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扶持申请书》(详见附件3);
(二)申请税收贡献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两年度纳税证明及2016年1—4月份纳税证明,2016年5—12月份纳税证明。
(三)申请上市补贴的总部企业需提供相关上市证明;
(四)申请总部企业招商引资奖励的,需提供组织架构文件、人员配置文件、负责人身份证以及相关总部企业纳税证明;
(五)申请租赁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办公用房补助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发票;
(六)申请购买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办公用房补助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及发票;
(七)申请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总部办公区补助的,需提供立项文件、主体确认文件、改造项目相关的合同及发票、房产证、自用总部办公面积的说明书以及其它相关投资证明;
(八)申请与总部企业合作解决企业总部、研发用房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投资证明材料以及总部企业入驻次年纳税证明;
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各类证明、票据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受理单位: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华区沿河路10号观澜文体中心附楼308室)
附件:
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内容来源: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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