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2018.04.13-2018.08.31
申报条件:
(一)获得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二)园区正常运营2年以上,纳入统计且正常运营的规上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3家以上。
(三)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
(四)园区内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达到10亿元以上,园区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五)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了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六)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主要材料要求:
(一)登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专业服务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专业服务人员名单,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验原件);
(八)业务开展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多个单位申请联合建设的,应提交联合建设协议书;
(十)本年度上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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