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工业企业引进。县内工业园区每新引进一家设备投入8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另行补助招商经费5万元。新引进购地建厂的企业,根据企业需求,可由县招商基金提供最高不超过土地价款25%的免抵押、免担保贷款。新引进工业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生产且月租金不高于15元/月·平方米的,由县财政和所在园区各给予5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商务局、各园区)
二、支持工业企业建设。工新引进工业企业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用水、用电、用气开户费,在项目按合同约定投产后给予所缴费用同等额度50%的奖励,按合同税收达标后再给予所缴费用同等额度50%的奖励。
三、支持工业企业用工。由县人社局负责为新引进工业企业免费主办两次以上招工专场,并为其新聘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或专业培训。
四、支持工业企业“创安”。新创建安全标准化三级、二级、一级的工业企业(矿山、烟花和危化品企业除外),由县财政分别补贴1.5万元、3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五、支持工业企业“入规”。对当年新“入规”企业(注销后新注册的除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统计局)
六、支持工业企业技改。工业企业2015年的技术改造、装备升级补贴按宁发[2015]10号文件执行。从2016年起,规模企业当年引进单台价款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税价)的先进装备,给予10%—12%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集团)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七、支持工业企业“申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八、支持工业企业上市。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完成股改奖励30万元、向交易所递交挂牌资料奖励20万元、通过交易所审核挂牌成功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证券办)
九、支持工业企业融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订单等质押贷款,单笔贷款50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为一年期或以上)且属于当年新增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银行1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宁乡支行、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
十、支持工业企业促销。凡采购《目录》内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县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套采购《目录》内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注册商标的,给予注册费用50%的补贴。对新获得国家免检免验产品或马德里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集聚程度高、产业特色明显的区域申报国家和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成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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