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2018.04.09-2018.04.27
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申报奖项至申请配套奖励之日,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奖项应为2016年度、201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国务院发布的当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当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 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应分别申请;属于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分别申请。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申请主体近5年内接受过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 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2.申请资料弄虚作假或不齐全的;
3.申请资料中主要完成人未签字的;
4.申请单位在获得奖项后在深圳依法注册的;
5.项目所获奖项重复申报的;
6.申请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的。
主要材料要求:
1、法人代表身份证
2、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配套奖励申请书
3、获奖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上两个年度完税证明
6、获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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